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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更新日期:2008-5-26 来源:山西省林业厅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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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县林业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山西省林木种子条例》,加强主要林木商品种子(含苗木、下同)的生产者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切实规范林木种苗生产和经营秩序,根据省人大2007年种苗执法调研提出的意见,对《山西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晋林种发[2004]87号附件)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条修改为: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按生产、经营林木种子的重要程度、规模,分别由县级、市级、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级审批核发。 (一)省级发证范围: 1.主要林木良种 通过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的林木良种。程序按《种子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办理。 2.厅直单位(包括驻并单位、各国有林管理局所属的林场、苗圃)。其中省直林局林场苗圃办证,应当先经当地国有林管理局审核。 3.省直部门所属的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单位。 4.林木种苗经营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须经所在地县、市两级管理机构签注意见。 (二)市级发证范围: 1.市直苗圃、林场苗圃。 2.市直部门所属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单位。 3.经营林木种苗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者。 (三)县级发证范围: 除省级、市级发证范围以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需要核发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体。 二、删除了第二十二条。 林木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 经过修订后的《山西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山西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二○○八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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